公安机关技术侦查应用探讨
今天就一个短视频来聊一个硬核话题,技术侦查一共12个问题,第一个大的问题王律师的案例,现在听一段王律师与某一个当事人的家属的通话录音,在跟王律师打完电话以后不到10分钟,这位亲属就因为涉案就被当地的公安机关锁定了位置,并被带走以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长达了6个月的时间。
我现在在看守所门口等您,是因为心情比较急躁,我认为在那里等您,您大约什么时候到。
现在显示的是9:20,我到时候提前半小时给你打。
你好肯定没问题的,好。
勒好勒好勒谢谢好勒好勒。你好王律师,
我们现在是从成都过来,路上因为是4个律师来会见,还有2个律师我得接上,稍微等一下,估计还有半个小时,到的时候我给你再打个电话,你可以找1个茶楼或者附近找1个地方休息一下,我们在来的路上显示是10:00到探讨好时间就行了,
好勒。你好王律师。我刚才在看守所门口,然后公安局的过来把我就请去调查,然后他说您直接去公安局的网警大队什么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对,如果想了解情况的话就去那边,我现在也被他们请去问询。
调查一下,我不知道他们怎么知道,我在这我不知道他们怎么知道我在这刚才我以为你们到了公安局网警大队,本来这位亲属是因为他哥哥是王律师的当事人,被抓进看守所以后,亲属专程从东北飞到四川,打算在王律师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之前跟王律师见面沟通,怎料亲属自己的电话也被公安机关技术监听,但是他自己并不知情,所以当王律师电话告知他,王律师是10点左右能到看守所的时候,让亲属在看守所门口等一下,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人员一直在监听亲属的电话当截获到这一通话录音以后,用了不到10分钟左右的时间就赶到了看守所门口,把亲属给带走了。
第二个大的问题,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破获案件的比例,目前暂时没有全国范围内,公安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破获案件具体比例的公开数据,不过可以从一些地方案例了解相关情况。第一,湖北省在2018年的数据显示,运用技术手段破获案件比例达到了80%,且90%以上的命案是在一周内侦破的。第二,甘肃省2024年的数据显示,侦办入室盗窃案件破案率提升了16.9%,部省督办案件全部破获,这可能与大数据与智能化技术的应用有关。
第三,江苏省在2024年通过智慧新型技等现代化手段,对于命案抢劫等严重刑事案件的破案率达到了99.2%,电信诈骗的案件破案率同比上升了20.9%。同时南通公安机关通过刑事技术直接破获的案件占比达到了35%。南通警方推进刑事技术转型升级,拥有了多个刑事技术专业和重点实验室,比如说痕迹检验、法医、DNA等等,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第四,广州市在2024年通过AI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盗窃类案件破案率同比上升了15%,并支持破获了39年前的命案积案,显示出了技术手段对复杂案件的突破能力。
第三个大的问题,技术侦查可以做到哪些方面?基于已经公开的信息整理,王律师认为技术侦查可以做到第一追踪人,通过手机信号和公域摄像头人多的地方基本能够一直追踪,你哪怕是在偌大的城市也能够分析行动轨迹,监控上网,通过IP地址和上网习惯看你平时的上网记录,浏览喜好以及该IP地址的人员信息。
第三监听通话。通过通信公司的数据可以追溯通话地点时间以及关联人物,理清复杂的关系脉络,说到这个问题展开讲一讲,可能有一些人会想,现在的手机sim卡都是实名的,为了规避技术生产,我就不用自己名下sim卡不就好了,或者说我通过在第二部手机上插入一张非本人的实名sim卡,并使用非本人的sim卡来通话,不就是可以规避侦查了,但是对于技术侦查手段来说是可以很快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只需要把同时处于相同蜂窝的电话号码都标记出来,在相关部门的掌控下,不同的运营商的电话处于同一位置的,也是可以轻松地标记出来的。
也就是说只要你有两部手机同时待机,经过一段时间或者是一段距离,也就是跨越了几个信号发射基站,技术侦查部门就可以得到这两个号码是高度关联的这种相关数据,如果一个号码被监控,那么另一个号码也就暴露了。
第四点,识别身份,用人脸识别等技术在公共场合快速的识别出你是谁。第五,监控设备植入软件或者远程控制,看你的电脑是否有啥内容。第六跟踪钱款,监控银行账户和支付平台,看你的钱是怎么样的一个资金流向。第七,监控车辆用摄像头和车牌识别,看你的车怎么开,停在哪里去了哪些地方。第八,公共安全整合监控系统大范围监控预防或者应对犯罪。第九个人隐私数据的查询。第十国际合作,各国侦查合作共享信息,打击跨国犯罪的这种能力。
第十一查血一滴血可以查出祖孙三代
第十二脚印分析,通过脚印能分析出你的身高体重以及行走习惯,精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第十三DNA分析通过毛发以及皮肤碎屑分析其中含有的遗传物质,准确的锁定嫌疑人。十四基站信号,通过手机与信号基站之间的信号交换,能够确定你在特定时间所处的大致位置,误差很小。
第四个大的问题,什么是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在侦查一些比较特殊的比较严重的比较危险的刑事案件中会用到的一些特殊手段。这些特殊手段在电影电视剧中可能会经常看到,比如说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私密拍照、秘密录像等等,这里可能有一点误会,有一些人可能认为技术侦查就是字面意思,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高科技的技术来侦查破获案件,查获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任何采用现代科技方法和技术的手段进行了侦查,都应视为技术侦查的范畴。
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使用的一些具有高科技性质的技术,比如说DNA检测技术、电子数据恢复、声纹检测技术、药物化验、指纹识别、电子通信技术、微区分技术等技术手段都不是技术侦查,而只是其他几类侦查措施中的物证技术,而技术侦查在刑法领域中是一个专有名词,特质,侦查过程中需要申请才能进行的技术侦查。
第五个大的问题,技术侦查只是刑事侦查的措施之一,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是无罪、罪轻或者是罪重的证据材料。一共有9种侦查措施,分别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技术侦查以及通缉。
第六大问题,技术侦查有哪些特点?第一,高科技性,科学技术是技术侦查的基础支撑,技术侦查充分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快速的收集犯罪证据,最终实现破获疑难重案的目标。警方将最前沿的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充分运用于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电子检查等侦查措施当中。
第二,隐秘性技术侦查措施之所以能够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屡立奇功,成为破获案件的王牌,就是因为它具有的隐秘性,隐秘性主要是包括侦查人员身份和技术侦查活动两个方面,第一侦破人员身份的隐秘性,为了侦破具有重大疑难性质的刑事犯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实施技术侦查手段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都需要用各种方式把自己的真实身份给隐藏起来。无间道里的警察陈永仁被迫退学才能进入三合会当卧底,所以说隐秘性是技术侦查人员有效打击犯罪的关键,也是影响侦查人员生命安全的生命线。
第二,技术侦查的实施过程具有隐秘性。这种隐秘性不仅指所采取的具体技术手段,设备需要严格保密,而且只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相关信息,也应该严格保密。在执行技术侦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对采取的技术措施绝对保密,确保信息安全无泄露的风险。
第三,强制性,技术侦查的强制性是因为既不需要真的被侦查人员的意思同意,也不需要其配合,一般情况下技术侦查的过程始终处于隐秘的状态,被侦查对象也始终不知情,那么他的隐私权、会见权、通信秘密权等合法权利就可能处于侦查机关的掌控之中,所以说技术侦查是一种强制性手段。他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会对被侦查的人员的各种权益造成实质的影响。
第四,侵权性一个行为由国家权力机关去执行,用的是你接触不到的技术,还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你使用,那肯定就具备了可能的侵权性。技术侦查与常规的侦查手段措施相比,技术侦查对于合法权益的侵害的范围可能更大,侵害的程度也可能更严重。从时间上看,技术侦查能够知道你什么时间来的,你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在干什么,之后的时间你还有可能去干什么。从空间上讲技术侦查能够知道你在哪,在房间里还是在大街上,现实中你在哪栋楼里网上,你是在哪个IP下,线上线下全方位都可以进行监控和管控,甚至还能全时段全方位进行监视你的动态。
同时技术侦查获取的数据的保存也存在着对于普通人隐私的侵犯风险。技术侦查中每一个被调查的人的生活轨迹都会被抽丝剥茧,其中也会牵扯到其他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一旦侦查机关的内部出现问题,没有做好保密工作,导致相关数据的流出是会对无关人员进行一个类似于开合的行为。
第七个大的问题,技术侦查的流程是怎样的?技术侦查措施的前提是侦查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上级审批通过以后,可选择技术手段,在现阶段包含技术侦查措施条款的立法当中,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原则,所有的技术措施适用都需要进入审批程序,并且提前确定侦查的适用时间、适用对象、适用类型等等,所有的标准程序都需要满足标准需要。
202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中也提出了管理细则,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在采纳技术侦查措施时,需要主动向上就是公安机关或者是国家安全机关是唯一的执行主体,人民检察院只有技术侦查的决定权,没有执行权。
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技术侦查过程中还设置了一系列的监督机制,一方面内部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对技术侦查的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查,确保侦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外部监督来自于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司法机关可以对于技术侦查获得的数据进行合法性的审查,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敦促侦查机关依法行使,对于技术侦查所获得的信息也有严格的保密和使用规定,严禁将其用于非法目的,避免对于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的影响和侵害。
第八个大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技术侦查涉及到对于公民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干预,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规范,我国法律对于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执行主体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一般的案件是不能够使用技术侦查的,也不能对于普通人使用技术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就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以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以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由有关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也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
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监察机关调取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由有关机关去执行。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在立案以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重大的毒品犯罪案件。第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第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的这种重大犯罪案件。第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邮寄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第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以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个大问题,技术侦查有哪些限制?第一时间限制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后,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可以理解为3加n个3,但是也有另一种可能,也就是一旦竞争终身竞争,因为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没有时间的上限。
比如说像某些电影里面的这种贩毒案件,生意红火的时候,警方安排卧底就潜伏进了贩毒集团,但是后来可能头部挂了卧底,可能还要在内部继续的侦查。对于这样的头目来说,他就是被终身技侦了。
第二小点条件限制,第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的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以及期限来执行。第二,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第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材料,只能用于对于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活动。
公安机关依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对于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对10个大的问题有哪些?技术侦查手段?目前常见的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秘密拍照或录像,网络监控、秘密获取某些物证等等这些手段,就像是隐藏在暗处的眼睛和耳朵,能够深入犯罪的核心区域,获取传统侦查手段难以触及的关键信息。
比如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时,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通讯设备的监听,可以掌握其犯罪计划,人员组织构架以及其他犯罪分子的联络情况,为一举打破犯罪集团提供有力的支持。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利用卫星定位技术,跟踪涉毒的车辆的行踪,能够精准的掌控毒品的运输线路和交易地点,以及及时拦截并且破获案件。
第十一个大问题,我国什么时候有的技术侦查?我国最早有关于技术侦查的法律法规,出现,在1993年同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随后1995年以及2012年修订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2012年和2020年则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的文件当中都有具体的内容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技术侦查内容进行了新的规定,以此解决了过去立法时关于技术侦查的相关内容规定的缺失,这也使得大家关注的技术侦查措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迹可循。
第十二大问题,技术侦查有什么问题?一方面为了快速高效的查获大大量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已经将技术侦查措施视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武器,通过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机关能够高效地收集到案件的线索,分析和处理大量的案件信息,进而锁定犯罪嫌疑人,这无疑极大的提高了侦查工作的这种效率。
另一个方面随着技术侦查手段的普遍适用,也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侵犯公民的隐私的风险也逐渐的显现出来。比如说对于犯罪嫌疑人居住的酒店宾馆内开展电子秘密摄入,会对同行人员以及非目标人群的隐私信息造成侵害,技术侦查中的电子监听、邮件收藏或是对于通信详单的调取以及分析都关系到公民的通信自由,这些侦查措施如果不在法律框架内严格的限制,容易造成公民通信自由等在内的相关权利的侵害。
具体来说,第一技术侦查的启动标准不明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和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首先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这句话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从字面含义来看也可以理解为只要是侦查机关认为有用的必要就可以用,所以技术侦查措施的启动条件具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模糊,我国目前对于技术侦查适用案件的范围采取的是明确列举各类情形和解释补充相结合的这种模式,但是这种模式还是有一定的问题的。一是重大案件的适用标准是不够明确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但使用了严重重大等不确定的词语,没有明确的判断的标准,导致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普遍化,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范中,对公安机关适用技术侦查的情况做了详细的描述,但这就相当于自己给自己安排工作全凭自觉。侦查机关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引发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潜在风险。
第三,技术侦查的期限不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适用技术侦查的持续时间是自审批之日起的,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技术侦查期限的不确定。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适用技术侦查持续时间至审批之日起,期限为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当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复杂或者疑难问题,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需要再次获得批准,但是刑诉法没有对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延长次数作出规定,这也给了侦查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要技术侦查多久全凭侦查机关说了算,加大了公民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可能性,无限制的延长次数也意味着只要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任何案件都有可能成为复杂疑难案件,进而无限制的申请延长次数,极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总而言之,在刑事技术领域有一句奉为圭臬的名言,是法国的现代刑事技术之父。埃德蒙卡罗所说,凡有接触必有痕迹,因为contact Lisa take其著名的卡罗定律,在现代刑事技术的光芒之下,无论多么缜密的犯罪,都不能做到天衣无缝的去犯罪,即已经不存在所谓的完美犯罪。
2025-03-23
公安机关技术侦查应用探讨-转自成都律师王大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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